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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具教職及學生身分被害者名譽回復處理原則

類別:輔導室 張貼者:輔導室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9-01 14:26:35 點閱: 56 (117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已依規定獲得國家賠(補)償及平復之被害者及家屬,如有回復教職及學生身分之需求,可自行或是透過轉型正義相關民間團體、機關之協助,備妥平復文件、當時為教職或學生之認定文件,以電子郵件寄送教育部專案窗口辦理(TJE@mail.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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